《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評價報告(2021)》(簡稱《報告》)共計2.58萬字,延續了既往年度的評價框架,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體系建設情況主要梳理了2020年資本市場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等的制定修訂情況,對其中意義重大且與投資者權益保護密切相關的內容進行歸納;第二部分從證券投資者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出發,總結歸納中國證監會、各交易所及行業自律組織、證券投資者保護機構及市場經營機構等落實新《證券法》及投資者保護制度相關要求、加強投資者保護的具體情況;第三部分結合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體系建設與落實情況、投資者的真實滿意度調查數據,對2020年度投資者保護制度體系建設與落實效果做出綜合評價;最后一部分對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體系、提升制度落實質量、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出完善建議。
《報告》主要結論有:
一是刑法修正案的出臺實現了刑法與新《證券法》的有效銜接,構建了證券期貨領域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等相互協調和銜接的立體化追責體系,對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體系意義重大。
二是2020年最高法協同證監會細化完善了新《證券法》確立的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近年來不斷完善,我國資本市場對中小投資者權益救濟的做法獲得國際證監會組織肯定。
三是2020年監管部門以注冊制改革為牽引,統籌推進配套規則的制定,強調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壓實相關主體責任、強化處罰力度,為注冊制的順利實施夯實制度基礎,保證投資者合法權益免受侵害。
四是證監會為保證改革的順利實施,加快科創板、創業板、新三板等各項改革配套制度規則的制定修訂節奏,有效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建立健全,使投資者在豐富財富管理方式、拓寬投資渠道的同時自身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護。
五是2020年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證監會統籌、系統各單位協同配合,抓實抓好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工作,投資者滿意度調查數據顯示,被調查投資者對上市公司質量的滿意度連續三年穩步上升。
六是在各方的不懈努力下,被調查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投資者權益保護總體表現的滿意度連續四年上升,對2020年上市公司決策參與權、知情權和投資收益權保護表示滿意的被調查投資者占比均超過50%,其中對知情權保護的滿意度提升最明顯。
七是投資者因適當性匹配對證券公司進行投訴的數量占證券公司投訴總量的比例近三年來持續增加,主要集中在投訴證券公司拒絕為投資者開通科創板、創業板及新三板權限,回訪頻率太高等,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對各市場板塊適當性差異化要求的宣講力度還有待提升。
八是被調查投資者對2020年證券公司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滿意度大幅上升至72.9%,但證券公司系統穩定性、對投資者信息安全的保護問題值得關注,2020年投資者因上述問題進行投訴的數量占比較上年明顯增加。
結合本年度投資者保護制度評價情況,《報告》提出的建議有:一是加強對新《證券法》和刑法修正案的宣傳貫徹,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二是落實新《證券法》投資者保護相關規定,制定完善投資者賠償機制;三是完善常態化退市機制,為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做好充分準備;四是適時開展各市場板塊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評估工作,有針對性的解決目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五是重視系統建設與信息安全保護,推動開展投資者權益數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