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歷史上看,證券業從一開始是作為銀行的一個附屬部門而存在的,但是經歷上世紀20年代“大危機”后,美國國會認為銀行資金不受限制地進入證券市場是導致這場災難的主要原因,隨后通過了將銀行業與證券業嚴格分離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此后,銀行業與證券業分業經營才作為一種獨立的模式發展起來。證券公司與商業銀行是金融市場上的中堅力量,前者主導著直接融資,而后者則是間接融資市場上的重要角色。雖然二者是不同融資方式的主要中介,從表面來看似乎差別較大,但是就其本質而言,它們的實質功能是一致的,都是在充滿信息不對稱問題的金融市場上,生產信息并從中獲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