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運作模式研究
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功能定位
按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作為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的核心,是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的重要平臺,他應該以保護證券投資者權益為宗旨。為了能夠滿足證券投資者的保護需求構建相對完善的投資者保護基金,必須對其功能進行定位。一個相對理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對于證券投資者來講,它首先應該是一個證券投資者的維權基金(投資者保護立法的推動者,接受投資者舉報、投訴侵權事件、代理投資者起訴,對投資者的損害進行賠償)、投資者尋求外部保護的主要救濟機構,還應該是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教育的基金;對于證券監管當局來講,它應該是一個緊跟證券市場,對證券公司風險進行監控和對證券公司重大風險進行處置的機構,也是證券監管部門了解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的重要管道;對于證券市場來講,它應該是一個通過保護證券市場的弱勢群體—中小證券投資者從而樹立投資者信心、進而穩定證券市場的穩定基金;對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本身來講,它應該是一個資金的籌措、投資、管理和運作的中心。概括起來講,它應該具備如下功能:
功能之一----樹立投資者信心,穩定證券市場
從各國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歷史背景以及最終的宗旨看,保護基金的建立都是本國證券市場極度低迷、證券侵權事件多有發生,投資者信心傷失殆盡,證券市場面臨前所未有困難的情況下,為了樹立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保護基金才應運而生。因此樹立投資者信心,穩定證券市場應該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其他幾項功能的最終目標,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宗旨所在。
功能之二----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上幾種功能均是由其肩負的歷史使命決定的,但是要實現這些使命,一個最基本的條件就是基金要有維持正常運作所必需的資金,那么這些資金如何籌集、如何管理、如何使用也就成為基金最基本的職能,是實現其他幾項功能的前提,關系到前述幾項職能能否實現、效果如何。沒有資金,基金的投資者教育、賠償、維權代理以及證券公司風險監測和處置都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因此,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要按照相關規則籌集資金、管理基金和使用基金,使其順利實現對投資者,尤其是中小證券投資者的保護,樹立投資者信心,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從而推動經濟健康、可持續的發展。
功能之三---證券投資者教育
投資者保護分為外部保護和自我保護,而投資者自我保護能力的高低主要依賴于其自身投資專業知識的多少,對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中介機構等披露信息的識別、自身風險防范意識和維權意識的高低。對于專業投資機構來講,由于他們有自己的專業投資隊伍,有成熟的風險控制手段,因此基本可以實現自我保護。但對于普通的中小證券投資者來講,他們缺少專業投資知識,也沒有信息優勢,更沒有信息識別能力和風險防范措施,因此,作為以保護中小證券投資者權益為宗旨的機構,對投資者進行教育等是提高投資者自我保護能力的重要手段,這種教育不僅包括專業知識的培訓,更重要的是對其權利意識的培養,讓其樹立維權意識,知道當自己的權利受到其他市場主體侵害時該采取什么樣的手段進行維權等。這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對中小證券投資者進行事前保護的重要措施,可以一定程度緩解投資者保護基金事后救濟的壓力,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最基本的職能之一。
功能之四---證券投資者賠償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在許多國家也叫證券投資者賠償基金,從其名稱上就可以看出,當所有事前預防措施、事中監控措施等保護措施失效,造成證券投資者權益受到損失時,對證券投資者的損失進行賠償,對投資者進行事后的救濟應該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最主要的功能。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作為證券公司綜合治理過程中為了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而誕生的機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賦予其最主要的職責就是當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對債權人與以償付,也就是對投資者的損失進行賠償。因此,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最主要的功能、尤其是當前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賠償證券投資者。
功能之五---投資者維權代理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作為以保護中小證券投資者利益為宗旨的機構,他不能只是扮演國家因為證券公司對證券投資者的非法侵害進行賠償的功能性支付機構,他還應該扮演類似消費者協會那樣投資者維權機構,他的功能之一就應該是當投資者因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中介機構、其他市場主力的侵害時,接受投資者的委托和投訴,集中廣大中小證券投資者的力量,組織律師團等代理中小證券投資者進行維權訴訟,追償損失。在國內尚沒有證券投資者權益保護協會的時候,真正成為為中小證券投資者伸張正義、主張權力的維權中心。盡管目前的相關法律、法規還沒有賦予其這樣的職能,但我們認為一個以保護投資者權益為宗旨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代理投資者進行維權應該是其不可或缺的功能之一。
功能之六----證券公司風險監控與處置
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誕生在這樣一個特殊的歷史時期,大量的證券公司因為挪用客戶保證金等面臨倒閉,證券市場系統風險一觸即發,需要國家通過保護基金進行證券公司風險防范和處置。因此,與各國保護基金相比,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除了在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組織、參與被撤銷、關閉或破產證券公司的清算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同時還被賦予了一項特殊的職能----就是檢測證券公司風險,當發現證券公司經營管理中出現可能危及投資者利益和證券市場安全的重大風險時,向證監會提出監管、處置建議;對證券公司營運中存在風險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糾正機制。因此,對證券公司風險進行監控與處置是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被賦予的重要職能之一。
下圖是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幾大職能之間的關系圖,以基本宗旨為目標,以基本功能為手段,最終實現幾大具體功能,達到對證券投資者的整個投資過程實行全程保護的效果。
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組織結構模式的選擇
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組織結構圖
從各國保護基金組織結構,結合我國證券投資保護基金的功能定位,我們認為我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應的組織結構應該圍繞幾大功能展開,我們將其組織結構圖描繪如下:
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業務部門設置及其職責
目前投資者保護基金主要的業務部門只有負責“高危券商”處置的清算部和負責基金資產管理的資產管理部,其它部門均是業務輔助部門。然而按照前面所述我們對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功能定位,如果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部門設置按照功能定位,那么除了一些日常管理部門如行政辦公,人力資源之外,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其至少還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業務部門,以滿足實現其功能所需:
業務部門之一:投資者關系部
結合海外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運作模式之成功經驗,處理與證券投資者之間的關系是各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最基本、長期的一項工作。投資者保護的最終目的就是讓投資者在外部保護中慢慢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本部門早期的工作主要就是就投資者保護相關的問題接受投資者咨詢,比如向投資者介紹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職責,什么情況將受到保護基金的保護,保護程度如何,怎么具體履行這些權力等。除此之外,本部門還有一項長期的工作就是就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風險進行揭示,提醒投資者注意風險控制和自我保護。
業務部門之二:投資者賠償與維權部
本部門應該是投資者權益受到侵害時主要的救濟部門,這種救濟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當證券公司進入處置程序后,對投資者提出的賠償請求進行資格審查,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投資者進行賠付;另一方面當投資者受到來至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中介結構的侵害時,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代理投資者主張權益、伸張正義,充當投資者保護協會對投資者權益進行維權的職能。
業務部門之三:證券公司風險監管與處置部
本部門應該是在現階段“高危券商”處置過程中最重要的部門,其職責與目前的清算部雷同。主要負責組織、參與被處置證券公司的清算工作,協調證券公司托管、清算中的相關問題、研究清算、處置業務規范;辦理保護基金申請事宜,按規定進行預審,負責協調對被處置證券公司實施基金救助,建立保護基金申請使用臺賬,并監督托管清算機構使用保護基金,開展保護基金合規性檢查;負責協調證券公司風險處置中法律事務,對被處置證券公司反映出的監管問題,客戶資產安全問題提出監管建議;參與第三方存管研究,監督客戶清理工作,監督、了解證券類資產處置;配合參與正公司重組工作;當證券公司進入常規監管階段后,本部門的主要職責將轉向證券公司風險日常監管與風險處置預案的設計等。
除此之外,在具體的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機構設置方面,如何將“高危券商”的風險的處置與“高危券商”證券類資產的整合結合起來,目前投資者保護基金的通過組建安信證券公司作為“高危券商”風險處置和證券類資產整合的具體平臺就是一個很好的嘗試。通過安信證券將保護基金的證券公司處置職能嫁接到經營性證券公司中,賦予其一種政策性職能,利用證券公司的專業隊伍搭建“高危券商”接收的平臺,盡快完成“高危券商”有關證券類資產的接受和整合工作,優化資源配置,減少風險券商的處置成本,提高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效率和效益,為實現我國證券公司綜合治理目標創造條件。從這一點講,安信證券在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方面接受本部門的監督與管理。
業務部門之四:資金籌集與資產管理部
本部門無論是在“高危券商”處置階段還是在常規監管階段,為了使投資者保護基金能夠夠正常的運作就必須有一個專門的部門負責資金的籌集,管理,以便基金資產能夠保值、增值并在需要時投入使用。其功能與目前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資產管理部門一致,只是因為安信證券的成立,一些風險券商證券類資產將通過安信證券這個平臺去實現,從這個角度講,安信證券業應該受到本部門的監督和管理,也就是說安信證券在處理不同事務時將接受不同部門的管理。
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公司治理結構
盡管各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基本都是定位為一個非贏利性機構(除了德國是由德國銀行成立一個私人有限公司來負責執行存款保護和投資者賠償計劃之外),但在公司的治理結構方面各國基本上還是比照普通公司的方式在運行,同時也存在很大差異。比如大多數國家保護基金都設有董事會,董事主要來至于股東單位和監管部門,也有部分董事是來至于社會公眾或者證券業界專業人士,保護基金重大事項都需要董事會多數通過,但基金并不存在股東大會這種體現“股份平等原則”的機構。
從我國發布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中關于公司的職責說明,目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雖然具有籌集、管理和運用基金的職責,但其資金的籌集和使用均是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公司在資金方面并沒有支配權,僅僅只是一個執行的角色,并沒有自主權。基金雖然有來至于證監會、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的人員組成的董事會,但董事會對公司的許多事情并沒有決策權,不是一個真正的決策機構。基金從某種角度講就是一個執行機構,對公司的重大事項包括資金等并沒有多少支配權,這就給公司的治理結構提出了挑戰。到底是選擇公司化運作呢?還是功能性支付?還是在某些事項方面采取公司化運作,在某些事項方面實行功能性支付,這關系到公司治理結構的方式和董事會如何運作以及公司如何管理的問題。
結合各國保護基金董事會運作的實踐,按照我們對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功能定位,我們認為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現階段仍然以行政主導功能性支付為主,同時在局部領域實行公司化運作。在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完成以后應該隨著證券公司市場化退出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應該逐步向市場化運作轉變,相應的其公司治理結構也應該向公司化運著轉變。
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資金的運作模式
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籌集
資金作為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最基本的前提條件,是基金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沒有資金來源基金的運作將成為無本之源。因此,基金資金的籌集將是基金最主要的工作之一,參照各國保護基金資金來源,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們認為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去籌集基金資金。
現階段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籌集渠道
按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現階段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仍然可以分為啟動資金、經常性資金來源和非經常資金來源等,其主要渠道有:
首先,啟動資金。目前公司的63億元注冊資本全部由財政部一次性拔入,這與其他各國基本一致。
其次,非經常性資金來源。《辦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安排發放專項再貸款,墊付基金的初始資金。專項再貸款余額的上限以國務院批準額度為準。同時根據防范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多種形式進行融資。必要時,經國務院批準,基金公司可以通過發行債券等方式獲得特別融資
第三,經常性資金來源。《辦法》規定有如下幾種:
(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
(二)所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經營管理、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后,報證監會批準,并按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
(三)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
(五)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值得一提的是,關于證券公司收費標準的確定,辦法中僅僅規定了繳費比例與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相匹配的原則,風險越大,繳費比例越高,但是具體參照什么指標來量化收費標準仍然沒有確定,我們將在下一節進行說明。
我國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繳費標準的確定
按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主要的資金來源是證券公司按照收入一定比例交納的會費,但《辦法》只是規定了一個收費費率區間和按照證券公司風險程度不同進行差別收費,但具體怎么對證券公司的風險進行評估,怎么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費率標準《辦法》并未明確。從證券公司的風險構成來看,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和系統風險等六大類型,所有影響這幾種風險的因素都應該成為確定證券公司收費標準的因子。
我們認為,為了與證監會在證券公司風險管理方面的口徑保持一致,可以參照日前通過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確定的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作為評價證券公司風險狀況和確定投資者保護基金會費費率收取標準的依據。因為凈資本作為證券公司凈資產中流動性最強部分資產,其高低反映了證券公司應對風險時資產的變現能力和償債能力,它的高低直接影響證券公司各項業務的開展,從而影響證券公司的風險水平。因此,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綜合的反應證券公司的上述6種風險,可以作為保護基金向證券公司收取會費的直接依據。
未來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可以拓展的資金籌集渠道
按照我們對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建設的期待(理想模式),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應該成為廣大證券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真正的維權基金,其保護的范圍我們認為不能僅限于賠償營證券公司經營不善或重大違規而受到侵害的證券投資者權益,那樣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不完善的,是狹隘的,還應該涵蓋因其他證券市場主體,如上市公司、證券中介機構和其他投資者侵害中小證券投資者權益的情形。如果將證券投資者保護的范圍拓展到以上領域,按照“取之于市場,用之于市場”資金籌集原則;同時體現“誰損害、誰賠償”的民事賠償原則,那么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可以拓展的收入渠道至少還要包括以下幾種渠道:
(1)證券市場主體違反法規罰沒收入
為了體現“誰損害、誰賠償”的民事賠償原則,我們應該將違規市場主體的罰沒收入納入到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之中,這些主體包括證券中介機構、上市公司、證券從業人員、違規操縱股票的機構或者個人、其他損害證券投資者權益的主體,因證券欺詐、內幕交易、誤導性陳述等、因損害而被罰、沒的財產。此前這些財產全部上繳國庫,但國家并沒有將這部分資金用于補償因此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當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真正成為投資者的維權基金之后,這樣的事情一旦發生,投資者首先想到的就是向保護基金求助,保護基金一方面組織律師團幫助投資者維權,另一方面也可以動用以前年度該類侵害事件罰沒收入的一定金額對投資者進行救濟。
(2)央行專項撥款
由于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還肩負著證券公司風險監控和處置,維護證券市場穩定等重大政策性使命,尤其是在初期證券公司綜合治理過程中所承擔的巨額“高危券商”風險處置成本,這本身就是一項政策性支出,如果完全依靠基金自身的積累來支付或者償還這部分資金是永遠也不可能還清的。因此,我們認為對于證券公司的風險處理成本應該選擇一個合適的時間,新老劃斷。這個時間點最好就是證券公司綜合治理結束的時間,在此之前的通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進行處置的“高危券商”,由于主要源于政策性因素,我們認為其處置成本應該由政府買單,而不應該由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通過專項貸款或者其他什么方式借款解決,基金本身也沒有這個能力償還這部分資金,此前保護基金因此向人民銀行貸款的這部分資金應該通過合適的方式核銷。在此之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采取市場手段進行的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應該通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采取市場化手段籌集,短缺時通過央行再貸款等方式籌集,但這些借款就應該按照市場化方式支付利息和歸還本金。
(3)向證券經營機構之外的潛在侵害主體收取“保護費”
我們認為一切可能侵害中小證券投資者的市場主體都應該按照侵害的可能性和程度大小繳納對應的“保護費”,因為一旦這些市場主體的侵害行為發生,勢必造成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保護支出。為此,我們認為凡是每年度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外的上市公司,按照會計事務所出具的不同意見審計報告交納對應的資金給投資者保護基金,為其存在潛在虛假陳述可能性提供風險準備,相當于強迫上市公司為自己潛在的侵權行為可能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為投資者購買保險。對于新發行股票的公司,也可以考慮按照其融資金額的一定比例作為其進入證券市場存在侵害證券投資者的可能為投資者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購買保險,以備此后出現侵權事件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替投資者維權使用。對于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這樣的中介機構,應該從其執業風險準備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上繳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而對于可能進行市場操縱的機構或者其他投資者,我們建議從其從事交易的印花稅中提取一定比例上繳保護基金,為其潛在的操縱市場行為可能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害向保護基金為投資者購買保險。
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資金的運用模式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資金的運用一方面包括基金的使用,另一方面還包括基金的投資管理等運用。關于基金的使用,參照國際慣例,各國保護基金的使用主要就是對受害投資者的損失進行賠償以及賠償過程、基金運行之費用。按照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基金用途主要就是在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賠償,其次是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用途。
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對投資者的賠償
(一)賠償受損失的投資者。按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目前基金對投資者的賠償主要依據《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規定,對客戶被占用的保證金本息全額收購,對2004年9月30日前(含本日)發生的委托理財等個人債權10萬(含10萬)以內部分全額收購,超過部分按9折價格收購,這是對投資者損失的直接賠償,是投資者保護基金最主要的職能所在。
(二)支付投資者教育、代理投資者訴訟等維權支出。投資者教育作為投資者保護的事前預防措施,此項工作的圓滿完成可以一定程度的減少事后賠償的壓力,各國都將投資者教育工作作為保護基金的一項重要職責,如印度的投資者保護基金名字就叫投資者教育保護基金,可見投資者教育的重要性。作為投資者保護另外一項重要工作---投資者維權代理,這將成為投資者向上市公司、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他投資者等的侵權行為進行民事索賠的法律援助中心,基金將指定特定的律師事務所進行相應的集體訴訟等,由此發生的費用將使基金進行投資者維權的公益性支出。
(三)風險券商處置支出。證券公司風險監控和處置作為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一項重要職責,《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為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需要動用基金的,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的風險狀況制定風險處置方案,基金公司制定基金使用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由基金公司辦理發放基金的具體事宜”。因此,證券公司的處置支出將是基金重要的一項支出,尤其是在當前證券公司綜合治理階段更是如此。
(四)基金公司運行支出。除了前述與投資者保護和券商風險處置有直接關系的支出之外,基金還要支付公司運作的成本。如人員工資,辦公費用,場地租金、法律和會計費用等,這些都是基金的管理費用,是基金正常運行的必須支出。
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其他用途
(1)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投資渠道及其拓展
前述為基金的使用,是基金的支出,基金的運用中另外一項重要的使命就是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的投資收益作為基金資金來源渠道之一,在各國保護基金資金積累過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美國SIPC2001年基金的投資收益為7131萬美元,而會員收費僅為108萬美元,澳大利亞的主要來源就是其投資收益。
目前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投資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基金可以依法合規運作,按照安全、穩健的原則履行對基金的管理職責,保證基金的安全”,其投資渠道規定為:1、銀行存款,2、購買國債,3、中央銀行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從這幾種投資渠道看,基金安全性過高而收益性不足,我們認為,鑒于基金投資收益在基金正常運行后收入中的重要性,建議在保證基金安全的同時,通過擴展基金的投資渠道來提高基金的收益。
就目前的情況看,基金可以拓展的投資渠道至少可以包括:(1)貨幣市場基金,它可以替代絕大多數的活期存款,在不改變資金安全性和流動性的情況下提高資金的收益2倍左右。如澳大利亞NGF就購買了UBS的貨幣市場基金。(2)證券投資基金,可以參照社保基金選秀的方式選擇幾家基金公司對保護基金的部分長期資金進行管理,以提高其收益。從各國保護基金的實踐看,在基金正常運作開始,基金的相當一部分資金是穩定不動的,可以用于長期的投資,不過需要嚴格控制這部分資金占總量的比例以及占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比如臺灣就規定保護基金投資上市或上柜有價證券不得超過基金凈額之30%,投資每家公司的原始股不得超過1000股。(3)優質股票,在股改完成之后的證券市場是一個全流通的市場,當股票的估值水平和流動性水平等都可以滿足價值投資需求時,可以通過投資價值型股票替代部分固定收益類產品,在保證基金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的收益。鑒于金融衍生產品的高風險性,我們建議除了必需的套期保值需要,或者所投資股票派發認購、認股權證等情況之外,現階段基金仍然不適宜投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投資。
(2)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投資收益的稅收
從各國保護基金的實踐看,由于各國保護基金基本都是非營利組織,因此各國在稅收方面基本都是采取非常寬松的政策,多數國家對保護基金的投資收益給予免稅處理。比如,美國SIPC的財產、特許權、資本、儲備金、營利和收入在現在和將來豁免任何聯邦政府或任何州或地方政府的稅務當局征收的全部稅收。鑒于國際慣例和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使命,建議對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投資收益給予免稅(包括所得稅和利息稅)待遇,對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整個經營過程中的所有政策性環節給予免稅待遇。如風險券商接受平臺—安信證券,由于其兼具證券公司的經營職能和風險券商處置的政策性職能,則應該分別對待,對于其正常經營性活動,仍然應該按相關規定納稅,而對于其履行政策性只能部分的相關活動,則因該給與稅收免除。由于其股東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其收益完全用于政策性目的,也應該給予免稅待遇。
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對證券公司的風險管理模式
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對證券公司風險的日常監測—搭建證券公司經營管理信息監測、管理平臺
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除了直接保護中小證券投資者,為因權益遭受損失的投資者提供賠償救濟之外,另外一個重要的職責就是對證券公司的風險進行監測,這一職能應該區別于證監會相關部門的風險監管職能,從某種角度講,證監會的證券公司監管部門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券商風險監測職能是互補的。證監會側重于形式上的監管,保護基金側重于技術操作層面上監測。也就是說證監會的券商監管部門負責按照日前通過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證券公司的風險監管,督促證券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范風險。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則從技術層面對各證券公司風險指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對風險控制指標接近臨界點的證券公司風狀況進行深入地了解并作細致地分析,對于風險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證券公司按照程序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預案。
保護基金與證監會建立證券公司信息共享機制,證監會定期向保護基金通報監管對象之財務、業務等經營管理信息的統計資料;同時證監會認定存在風險隱患的證券公司,應按規定直接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報送財務,業務等經營信息和資料。這就要求證監會、交易所和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之間要搭建一個證券公司經營和管理的信息管理平臺,并根據證券公司的不同情況對保護基金開放數據,以便更好的發揮保護基金監測證券公司風險、制定證券公司處置預案。
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對“高危證券公司”的風險處置
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對證券公司的風險管理,除了對各證券公司的風險進行監測之外,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通過檢測發現證券公司的潛在風險,并及時采取措施避免這些風險的擴大和蔓延。因此,建議監管部門對證券公司的風險根據凈資本指標的不同進行分級,并針對不同的風險等級不同程度的限制證券公司業務開展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控制證券公司的風險。通過一系列措施改善證券公司的風險狀況,避免公司走向關閉,也避免形成系統性風險。
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投資者保護教育
證券投資者教育作為對投資者進行保護的預防措施,受到各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高度重視,并將其作為各國保護基金的一項重要職責,有的甚至上升到與投資者賠償同等重要的高度。如印度的投資者保護基金就命名為投資者教育保護基金,將投資者教育作為投資者保護最重要的手段。除此之外,各國
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投資者保護教育除了針對廣大中小證券投資者進行自我保護教育之外,還應該針對潛在的施害主體(如證券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中介機構及其員工等)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總的說來應該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加強投資者教育工作:
(一)加強投資者保護基金網站建設,參照SIPC等各國保護基金網站建設的模式,在網站上對投資者經常關注的投資者保護的相關問題進行解答。如介紹保護基金的職能,保護的范圍,賠償的金額,投資者如何提出保護要求等相關保護政策,投資者如何提出保護請求,投資者如何聯系保護基金,如何維權等。
(二)在主要媒體介紹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介紹投資者遇到侵權行為時維權的方式和途徑,也可以拍攝投資者保護公益廣告等,讓投資者真正明白“投資者保護基金是中小證券投資者的保護傘”。
(三)舉辦投資者保護專題講座,組織投資者保護教育專家到投資者集中的主要地區巡回報告,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宣傳教育,講述投資者保護相關的問題并接受投資者的咨詢。
(四)組織證券、法律等專業人士,進行證券投資者保護專題調研和信息收集,舉辦專題研討會,對證券投資者保護的疑難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找到切實有效的辦法,充分保護投資者權益。如進行投資者保護立法調研,為投資者保護立法提出建議,進行投資者保護基金運作模式探討等,為完善投資者保護功能提供參考。
(五)定期對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上市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主要的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保險公司、投資公司等)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培訓,要求他們樹立誠信意識,在日常工作中高度重視投資者保護工作,不但自己不做損害投資者權益的事情,還應該堅定地和損害投資者權益的人和事作斗爭,做投資者權益的維護者。
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維權代理
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維權代理是對目前投資者保護基金保護職能的擴充,是為了滿足日益上升的投資者維權需求而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政策性賠償支付功能上增加的公益性職能,他將完善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保護功能,擴大對投資者的保護和救濟的范圍,真正滿足投資者對保護基金的期待:“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中小證券投資者的保護傘”。
我們認為此部分功能納入證券資者保護基金的職責范圍很有必要,因為在前面的實證過程中我們看到,上市公司、證券中介機構也是長期以來侵害投資者權益的主要罪魁禍首,然而在民事訴訟機制上不健全的情況下,許多投資和面臨維權無門,自主維權成本高等困惑,這一方面阻礙了中小證券投資者的維權之路,另一方面也助長了上市公司的侵權歪風,會極大的降低投資者保護基金保護的效果,影響投資者信心的樹立,從而影響我國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因此,我們認為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除了對證券公司非法侵害投資者的損失進行賠償之外,還應該成為其他市場主體侵害證券投資者權益的忠實捍衛者,使證券投資者保基金真正成為投資者保護的中心,維權的中心。為此,基金應該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去完善其維權中心的職能:
(一)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應該設立專門的部門,受理投資者對侵權事件的舉報和投訴,并且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至監管部門,與證券交易所等相關組織進行及時的溝通和協調,協助相關部門對侵權事件進行調查和查處。
(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投資者維權部門,應該組織自愿律師團或者指定的投資者維權律師團隊,收集相關組織侵害投資者事實和證據,對投資者的受害情況進行統計,征集投資者訴訟委托并且代理受害投資者進行維權集體訴訟,以提高投資者維權的效率。
(三)跟蹤市場侵權案例,定期向投資者通報,提醒投資者注意自我保護。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應該與證券監管部門以及證券侵權案件審理專門法院及時溝通,了解各種證券案件的侵害事實以及特點,及時編發相關信息通報資料,在投資者保護基金網站上進行披露。
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監管與監督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作為政府主導的投資者保護專門組織,為了確保這些資金能夠很好地運用以提高保護基金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國家有關部門要對其資金運作狀況進行日常和專項的監督與監管。按照相關規定,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監管與監督分別由證監會、財政部和人民銀行共同負責。證監會負責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業務監管,監督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財政部負責基金公司的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基金公司想起借用再貸款資金合規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與證監會對基金的監管相對應,基金公司自身也應該通過強化各職能部門的監管來滿足證監會對其外部監管以及財政部、人民銀行等對其外部監督的要求。為此,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應該從兩方面進行自我約束:(一)成立自己的內部控制部門,對基金內部各部門日常運作的合規性進行監管,以滿足證監會監管之需。(二)為了取信于監管部門、投資者,保護基金還應該在自身內控的基礎上,邀請民間機構對其經營的合規性等進行審計,并將結果公布于眾或按有關規定報送相關部門。(三)通過制定完善的操作流程,建立部門之間嚴格的防火墻,同時對員工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培養員工遵紀守法意識,確保這些規定能夠得到嚴格的遵守。
另外,信息披露作為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進行監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其披露的數量的質量將直接關系到保護基金運行的效果,由于基金取之于市場,來源于廣大的證券公司以及廣大的投資者,為了保證資金使用的整個過程符合相關規定,取信于人,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應該建立自己的信息披露制度,分別對不同的主體定期披露相關的信息。
(一)基金應定期向證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報告基金的營運情況,編制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的月報、季報。
(二)向財政部、人民銀行報告進行專題匯報。基金公司每年向財政部專題報告財務收支及預、決算執行情況,接受財政部的監督檢查。基金公司每年還應向人民銀行專題報告在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人民銀行的的監督檢查。
(三)與此同時,基金還應該每年向社會公眾公布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基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披露相關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情況等,接受廣大投資者的監督。各國投資者保護基金都會定期披露他們的年報,這幾乎就是一個國際慣例。